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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711-00312 名  称:  2017年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政策
生成日期:  2017-11-06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保障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文  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住房保障政策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17年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2〕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池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政府提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乡住房困难居民配租、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配租,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七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区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计划、指导、监督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对园区、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区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工作。

区发展改革、监察、公安、人社、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村)、街道办事处(社区)、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前江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委会(企业)(以下简称“两园区一基地”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公示、年度复核、数据和档案信息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其各自职能现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成员具有贵池主城区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贵池主城区非农户口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含15 平方米)且户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 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为2 人以上(含2 人),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贵池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含15 平方米)且户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以下(含60 平方米);

(二)具有贵池农村户籍、居住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自愿放弃宅基地;

(三)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在本区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父母在本行政区域有住房的视为有住房),且年收入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标准;

(四)来池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区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办理了《池州市居住证》,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标准。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具有贵池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房屋被征收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无其它住房的;

(三)在贵池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在本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十一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大病或无法抗拒的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

第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优先满足本区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扩大到本区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区务工人员等群体。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清风保障性住房、洋浦保障性住房、贵池工业园区保障性住房、清溪白沙保障性住房、马衙教育园区保障性住房、锦绣苑保障性住房,作为我区主城区廉租房分配房源,面向我区主城区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低保家庭)供应。

区政府投资、在镇街道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地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两园区一基地”管委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在优先供应本辖区内企业符合条件人员的同时,多余房源可以面向社会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困难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户主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新就业职工和在贵池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及进城务工人员,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城镇中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区(村)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池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条件证明;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社区(村)经初审公示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公示。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地来区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池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

(三)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经初审公示后,报所在工业园区(基地)管委会复审,并连同《贵池区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以及申请人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对入住人员提供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纳入轮候期,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对轮候对象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可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顺序。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依轮候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到指定的营运机构签订《贵池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声明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可以继续轮候。未按期签订合同且不主动声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且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园区或企业投资筹集建设、面向园区和本企业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由其自行组织审核、公示、配租。配租情况应当报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纳入全区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租补分离”原则。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收取,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测算,报区政府批准,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支出超过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经本人申请、所在社区(村、企业)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两园区一基地”管委会)复审、区政府核准后,给予租金补贴。其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的家庭发放90%的租金补贴,其它类型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70%的租金补贴,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发放40%的租金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具有本区户籍的受保障对象在租住满5年后,可以按政府指导价购买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建安成本价格上浮20%以上确定,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部房款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产权证书附记栏内应标注“保障性住房”,享有有限产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取得有限产权上市转让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购买价格之间差价(考虑成新因素)的85%缴纳增值收益,取得全部产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成套保障性住房,依法不得出售。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居住地社居委(村委会)申请登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贵池主城区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企业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居委(村委会、企业)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公示,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两园区一基地”管委会)复审。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两园区一基地”管委会收到材料后, 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公示后报送区民政、人社、公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区民政、人社、公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两园区一基地”管委会报送的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职工住房状况、收入情况进行认定,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汇总核准。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部门报送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以及用人单位职工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邀请监察、公证部门现场监督,通过公开摇号进行实物租配,因房源不足未能实物租配的家庭将进入轮候。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取得住房实物租配后,应当与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签订书面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水电气、通讯、电视、电梯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它应约定的事项。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贵池区金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全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其职责为: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物业管理、住房及基础设施维修、融资、出售及资金管理等。

第三十条 贵池区金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取得配租资格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或用人单位应签订《贵池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租金。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区内获得其它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或不在本区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查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采取虚假资料等方式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贵池区金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负责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资格实行每两年度复核制度。住房保障家庭应按时主动填报《贵池区保障性住房复核表》,由贵池区金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配合各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人民政府(村)、“两园区一基地”管委会,对本辖区享受保障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报送区公安、人社、民政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认定,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区公安、人社、民政部门认定情况进行核准。

第三十七条 复核时,城乡中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贵池区保障性住房复核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条件证明;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新就业人员和来池务工人员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贵池区保障性住房复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

(三)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责令限期退出保障性住房,享受租金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给予六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贵池区金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贵池区主城区廉租住房分配方案和出售实施方案》(贵政办〔2010〕6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