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2847231/201801-00729 | 名 称: 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
生成日期: 2018-01-22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保障政策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文 号: | 语 种: 中文 |
关 键 词: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 内容概述: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8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综〔2017〕45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794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7〕121号)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及绩效评价报告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三)按照省财政厅财综〔2017〕794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省财政厅财综〔2017〕794号文件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也在附件4中反映。
(五)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件5-1、附件5-2)。
二、报送要求
(一)落实工作任务。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报表资料填报、审核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相关报送资料及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县(市、区)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相关报表资料报送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8年2月13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区)相关报表资料、文字说明及绩效评价报告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经建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附送电子版)。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处理,并扣减评价分值。
(二)加强沟通协调。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填报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开展抽查、审核工作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数据审核和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联系人姓名与电话
省财政厅综合处
联系人: 叶 翔 电话:0551-68150578
省财政厅经建处
联系人: 高 剑 电话:0551-6815041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李 康 电话:0551-6287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