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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806-00625 名  称:  池州市贵池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生成日期:  2018-06-08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  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专项治理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池州市贵池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3月份以来,全市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发生4起生产安全事故(我区1起),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教训极其深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宏先后作出多次重要指示,要求,立即开展工程建设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严肃监管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为切实做好全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安徽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18〕33号)和《池州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池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安办〔2018〕59号)要求,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和“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为抓手,以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为重点,结合目前全区正在开展的“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攻坚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施工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治理范围和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专项治理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力工程与通信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

(二)部门职责分工

为切实做好全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具体分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工程与通信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治理。涉及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具体抓好落实。

(三)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即日起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前)。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6月10日-11月30日)。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底)。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把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按照相关专业工程事故发生规律及分级分类原则,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对重点工程项目在重点治理阶段要实现检查“全覆盖”,不断扩大抽查涵盖的工程项目范围,发挥抽查对各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的执法震慑作用。在监督检查中要严格监管执法,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四个一律”执法要求;严格执行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等“五个一批”执法措施;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事故查处。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地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实施联合惩戒。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教育培训。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督促各企业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五)加大舆论宣传。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6月份全市开展的 “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认真组织谋划,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座谈交流、媒体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大力宣传《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75号),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建筑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抓好本行业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过程督导。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附件2),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督查时间由各牵头单位确定,督查结果应于11月30日前书面报区政府安委办。

(三)及时总结分析。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请于6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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