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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611-01295 名  称:  省国资委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过程中切实规范国有产权...
生成日期:  2016-05-18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企业管理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文  号:  皖国资办〔2016〕 45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国有企业 内容概述:  

省国资委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过程中切实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国资委(办),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5]629号)精神,现就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过程中切实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布。目前,省国资委选择确定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有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4家(以下简称4家交易机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在这4家交易机构进行。

三、省国资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推动4家交易机构采取电子交易系统与本地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的方式,将国有产权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各市、县不得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代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产权交易业务。

四、产权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中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平台。各市国资委应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推动企业国有产权进入合法合规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省国资委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