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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807-00183 名  称:  2018年度第二季度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
生成日期:  2018-06-26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审计结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文  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2017年度第二季度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18年度第二季度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事项上下联动审计实施要点的通知》(皖审财〔2018〕25号)的要求,贵池区审计局自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对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情况开展了审计调查,先后调查了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城乡居保中心)等部门。区财政局和区城乡居保中心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贵池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基本情况

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文件精神,池州市贵池区于2010年10月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7月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贵池区先后制定了《池州市贵池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贵政[2010]19号)、《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贵政[2011]25号)、《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贵政[2011]76号)及《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贵政[2011]27号),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补助标准、待遇核算,基金管理及丧葬补助费政策等作了详细规定。2015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25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出台了《87365.com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贵政〔2015〕12号),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补助标准、待遇核算,基金管理及丧葬补助费等政策进行了调整。

全区2017年末已参保319209人,参保率为99%;年末实际缴费203693人,缴费率96%,续保率94%;年末享受养老待遇的农村居民100209人,全年发放养老金待遇金额9808.88万元,农村居民养老金发放率99%。

(二)2017年贵池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根据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7年账面反映:2017年初,资产(财政专户存款)27292.83万元,负债(暂收款)0.24万元,基金27292.59万元(其中:个人账户27480.38万元、基础养老金-187.79万元);当年收入合计14848.77万元,其中:个人缴费收入3042.74万元、财政补助收入10763.82万元、利息收入856.89万元、转移收入185.32万元。当年支出合计10047.52万元,其中:个人账户支出401.18万元、基础养老金支出9407.70万元、丧葬补助金支出236.19万元、转移支出2.45万元。

2017年末,区城居保基金资产(财政专户存款)33376.56万元,负债(暂收款)1282.72万元,基金32093.84万元(其中:个人账户32047.86万元、基础养老金45.98万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87365.com先后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补助标准、待遇核算,基金管理及丧葬补助费等政策进行了规定和调整;区财政局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对社保基金(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对三家银行询价竞标的形式,对结余基金采取较高优惠利率的定存;区城乡居保中心在基金筹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养老金发放、政策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要作用。但审计发现区城乡居保存在多领养老金、将不符合代缴标准的人员代缴保费和部分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到龄次月未及时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等问题,一方面说明(省、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另一方面区城乡居保中心等单位在相关管理控制等工作未执行到位。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至2018年4月底,贵池区对“2018年全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提高”的政策未执行到位

2017年贵池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80元(高于中央设定70元标准),贵池区人民政府(贵政〔2015〕12 号)《87365.com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市政府要求,自2016年1月起,在国家和省最低标准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按4:6比例分担”。至2018年4月底贵池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仍为80元,尚未执行省委、省政府“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87元”的规定。

审计期间,区城乡居保中心已将落实全省提高基础养老金事项报告区政府。2018年6月11日,87365.com办公室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18〕31号),落实了该提标政策

(二)存在多领养老金的现象

1.双重领取养老金。2017年1月-2018年4月,有15人存在既领取城镇职工保险养老金同时又领取城乡居民保险养老金,区城乡居保中心已通过相应渠道追回14人多领的城乡居保养老金并办理了终止参保,还有1人(王敦高)双重领取养老金5200元仍在追缴中。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是,一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在同一系统中,相关数据独立,不能相互牵连,系统不能自动识别;另一方面两中心(区城乡居保中心与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难以做到逐月进行人工核对数据,造成该问题发生。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的规定,要求区城乡居保中心追回双重领取的养老金

2.未及时停发已死亡人员养老金。2017年1月-2018年4月存在超2个月(非次月)发放(含结算)已火化人员50人城乡居保养老金计25540.46元,分别超2-8个月不等。不符合《贵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及实施细则.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到龄或死亡后,要及时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心上报信息,并于次月发放或停发基础养老金”的规定。由于存在死亡人员家属上报信息不及时,区城乡居保中心在未及时掌握信息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停发已死亡人员养老金,导致政策规定难以执行到位。依据87365.com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市政府政策统一衔接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12〕26号)“三、增设丧葬补助费。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12个月金额,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对参保人死亡后一个月内未报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不予支付,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应全额退回。”的规定,要求区城乡居保中心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

(三)将不符合代缴标准的人员代缴保费

2017年度贵池区将不符合残疾人代缴标准的118人代缴2017年参保费共计11800.00元。其中:有6人不符合代缴等级,代缴金额计600元;有112人残疾证已在2016年以前就已经注销,2017年仍为他们办理代缴金额计11200元,区城乡居保中心对此情况仍在核实中。经区城乡居保中心核实:6人不符合代缴等级是分别于2012、2013、2014、2015年由经办人员手工录入,存在材料审核不严的情况。已经注销残疾证人员仍在继续享受政府代缴问题原因,一是因区城乡居保中心注重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疏忽了政府代缴费人员的资格认证,导致该情况发生;二是区城乡居保中心与区残联信息对接不及时,注销残疾证信息未及时知晓。要求区城乡居保中心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多代缴的保费。

(四)2017年满60周岁人群中有467人因未及时缴清保费,造成到龄次月未及时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

贵池区城居保范围内1957年出生2017年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中有467人因未及时缴清保费,造成到龄次月未能及时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中:1.1957年出生的缴费人员中有121人在2017年度年满60周岁未享受领取养老金。经区城乡居保中心核对,该121人存在以前年度未交费的情况,其中:有57人至审计截止日未补缴以前年度保费,无法享受待遇:64人以前年度保费补缴到账时间为2017年12月之后,依据补缴到账次月发放养老金,其养老金起发时间应在2018年度;2.对缴费到账月份早于到龄月份的人员,2017年未按年满60周岁次月发放(少发放)养老金的有267人。经区城乡居保中心核对,该267人存在以前年度未交费的情况,待补缴到账次月才发放养老金;3.对缴费到账月份迟于到龄月份的人员,2017年年满60周岁的未按到账次月发放(少发放)养老金有79人。经区城乡居保中心核对,该79人存在以前年度未交费的情况,待补缴到账次月才发放养老金。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一是部分参保人员抱有侥幸心理,近几年才缴费,欠缴以前年度保费;二是参保人员在首次参保时未缴清以前年度欠缴的保费,或者续保时未缴间段时的欠费;三是虽然各级每年都作一定的政策宣传,但仍存在少数参保人员未能知晓到龄享受领取养老金的具体条件和政策,并不清楚如何办理,导致未补缴保费一直未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五)其他情况说明

1.贵池区在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方面未见成效。贵池区人民政府(贵政【2015】12号)文件精神要求,“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至审计截止日,区城乡居保中心未收到(或办理)有关村集体对个人缴费给予的补助。

2.贵池区审计局未能获取审计所需公安部门的相关数据信息。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审计组要对城乡居保养老金发放基本情况审查是否存在死亡后未及时申报、多领养老金情况。区审计局审计组多次持《关于请市(区)公安局提供全区死亡人员身份信息的函》向市(区)公安局请求提供贵池区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底死亡人员的相关身份信息的电子数据,同时经过市审计局多次协调,市(区)公安局均以“省公安厅规定不得导出数据”为理由,一直未能提供审计所需的电子数据。最终在市审计局的帮助下,审计组取得池州市民政局2017年1月-2018年3月《火化人员信息表》,查出未及时停发已火化人员养老金情况。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涉及的参保对象,大多数居住在农村,且贵池区暂未开展殡葬改革,都是以土葬为主,所以该数据仅是该时间段一小部分相关问题数据

四、审计调查建议

(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及时将政策落实到位

建议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保相关政策落实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实施,结合省、市的统一部署,针对上级每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把各项调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明确细化养老金政策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审计调查发现,贵池区在执行认定领取养老金待遇时,对参保人员当年或以前年度未交费的情况,待补缴到账次月发放养老金,经办依据是区城乡居保中心下发的文件。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全省城乡居保养老金发放规则,明确参保人员缴费时限、到账要求、逾期到账的罚则等规定,确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时有章可循。同时,要求各地经办机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到龄前参保对象进行摸排,及时对欠缴保费人员劝、催缴,防止参保对象不熟悉政策而延期缴费,促使每位参保人员在到龄时均能顺利地公平享受养老金待遇。

(三)建立大数据管理机制,防止基金损失浪费

建议人社部门应建立每月至少1次的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保之间的信息比对机制,便于杜绝双重领取养老金问题的发生。为便于对参保对象的管理,促进管理信息化,建议省委、省政府加大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建立全省人社、公安、卫生、残联等多部门之间的人员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限制重复参保,实行对参保对象大数据管理,及时更新已死亡人员信息,经办机构要及时暂停已死亡人员养老金的发放,避免多发已死亡人员养老金,防止基金损失浪费。

对本次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请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池州市贵池区审计局。

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情况审计发现问题表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