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2847231/201803-01078 | 名 称: 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 |
生成日期: 2018-03-26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科技、教育-卫生、体育-民政、扶... |
文 号: 贵农字﹝2018﹞37号 | 语 种: 中文 |
关 键 词: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通知 | 内容概述: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根据省农委《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牧函〔2018〕197号)要求,我委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2018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 3 月 26日
抄送: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2018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在6月30日前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根据省农委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开展“先打后补”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可根据防疫需要,在农业部批准猪A型口蹄疫疫苗生产上市后自行采购进行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我省属于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牛的个体体检检测阳性率≥1%或羊的个体检测阳性率≥0.5%的养殖场,需采取免疫措施的,养殖场可向区农委提出免疫申请,经区农委报省农委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应按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招标采购的H5+H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可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觉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职责分工
区农委组织实施全区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镇街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负责辖区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各镇街道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列入预算,安排足额经费,用于防疫技术培训、疫病监测、防疫物资储备、疫苗贮藏运输、免疫注射所需的器械药品以及因强制免疫而发生过敏死亡的家畜补偿等。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镇街道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切实做好“先打后补”。要根据《安徽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有记录、免疫有检查、效果可评价”原则,有序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地要重点做好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四)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疫病。各镇街要按照有关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建立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五)完善免疫档案。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镇街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调拨和发放,通过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系统实施。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通过系统报送。同时,要及时反馈疫苗调拨和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镇街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区农委。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各镇街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要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农医发〔2016〕38号)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监测和指导,发现阳性畜及时规范处置。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2.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3.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全区所有鸡、鸭、鹅以及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开展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8株+H7N9 H7-Re1株)。
三、免疫程序
各种家禽的首免日龄分别为:鸡7~14日龄;肉鸭、肉鹅7~10日龄;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
对蛋鸡、种鸡、蛋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对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对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对鸭鹅,疫苗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全县所有猪、牛、羊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在6月25日前,对全县所有牛、羊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的免疫程序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不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暂时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或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多抗原),待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获批生产上市,且省农委完成政府招标后,统一更换使用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牛和羊:在6月25日前,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其中种公牛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6月30日后,按照农业部有关通知执行。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全区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区农委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