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2847231/201803-00484 | 名 称: 池州市贵池区龙登凤凰城“2017.5.20”高处坠落事故... |
生成日期: 2018-03-15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事故调查处理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文 号: | 语 种: 中文 |
关 键 词: 事故 | 内容概述: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池州市贵池区龙登凤凰城“2017.5.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池州市贵池区龙登凤凰城“2017.5.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复,现予以公布。
2017年5月20日,汪承平为个体工商户胡蜓门面房安装广告牌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等级属一般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池州市安全监管局指派,2017年11月16日,贵池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龙登凤凰城“2017.5.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市行政执法局贵池分局,邀请市安全监管局、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在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了《池州市贵池区龙登凤凰城“2017.5.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月26日,区政府安委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审理领导小组对“事故调查组织与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规定,事故原因是否分析清楚,事故定性是否准确,事故责任是否查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是否适当,事故防范措施是否全面并具有针对性,事故调查报告的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理。现将审理意见呈报如下: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护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雇佣人员缺乏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 胡金永,汪承平委托唐义正临时雇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攀登门楼(高约3m)从事广告牌安装作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
2. 汪承平,未能组织实施所属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所属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总局令第77号)第十九条规定,建议处2万元罚款。
3.池州市行政执法局,只对广告牌安装进行审批,但是对行业安全监管不够,对事故发生负一定监管责任,建议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1.汪承平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增强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法规法制意识,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发生。
2.池州市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巡查频次,特别是加大对门面广告牌安装安全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整改落实到位,严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