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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的情况反映
来信人:张甫清 来信时间:2018-04-09
关于应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的情况反映
贵池区卫计委:
    我叫刘本英,女,1944年2月出生,牛头山镇万生村黄花组村民。现住牛头山镇敬老院。
对照政策我应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可是镇村领导于2018年4月2日带着牛头山派出所开出的农业家庭户的证明、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前往贵池区卫计委办理,却没有办成。原因是派出所电脑系统里是集体户性质(即非农户口)不能享受此项待遇。
我的户口一直是农业家庭户,有户口本可以证明,后来我家庭没有任何人去派出所办理过户籍手续。
后来我们找到了牛头山派出所胡所长,他说:“现在户籍都是一样的了,没有农业家庭户与非农家庭户之分了,没有办法纠正,只能以户口本为准”。
我是无辜的,我与人家一样的情况,别人能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我却不能享受。享受这项政策每年待遇960元。这样对我是极不公平的。恳请察明原因早日解决为盼。
附件:1、户口本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派出所证明复印件
信访人:刘本英
联系电话:13856636978
2018年4月4日

回复时间:2018-04-13回复内容

2018年4月9日,接到区政务公开我要咨询“关于应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的情况反映”,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安徽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非农户口对象享受奖励扶助的条件:(一)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二)入住敬老院,户口转入敬老院,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且在农村保有宅基地、确权土地的。

通过调查了解,刘本英于2013年3月21日入住敬老院,入院后由敬老院申报民政局统一办理农转非手续,该对象在2015年户籍改革之前户口性质已经是非农户口,牛头山派出所已出具其2015年6月16日以前户口性质为非农户口的证明。

在2017年12月开始申报奖扶时,该对象仅提供了其2006年老身份证、2011年老户口本(老户口本户口性质仍为农业户口),且未提供其入住敬老院、户口转入敬老院、农村保有宅基地及确权土地的相关证明,根据奖扶条件要求,我委当时无法确认其奖扶资格。2018年4月9日,牛头山镇工作人员已将该对象入住敬老院及户口转入敬老院证明送到我处,现正重新审核该对象奖扶资格。

已与来信人取得联系,来信人对相关情况已知悉并表示满意。

经办人:刘刚      电话:0566-2028066

 

                                                       贵池区卫计委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