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投资建设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来源:无部门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6-07

            杏花村是池州享誉中外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和旅游文化品牌。为加快建设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创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投资优惠政策
(一)积极鼓励国内外各类所有制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形式对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的旅游业进行项目投资。
(二)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旅游等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三)积极鼓励实行文化旅游区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各类合资、合作、特许经营权等形式的经营管理公司。
(四)对投资农业、林业类项目的企业,在政策许可的条件下,可将争取到的各级各类政策资金入股,前五年不参与分红,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投资文化旅游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列入池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1亿美元或7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文化旅游区规划建设条件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七)在文化旅游区内投资农业、林业、文化项目的企业实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补助)政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内,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100%的贴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民间融资投资的,比照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贴息(补助)最长期限为3年,最高贴息(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对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或3.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建设时间跨度大,需分期完成的项目(房地产除外),实行项目建设奖励政策。项目一期如期完工,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项目二期如期完工,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并达效,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三、用地优惠政策
(九)投资宾馆、酒店、度假村等文化旅游服务企业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或承包、合作等方式开发和经营,其中经营性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投资者依法通过承包方式,利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农业、林业类项目的,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投资者依法通过承包方式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按承包合同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十一)对投资1亿美元或7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文化旅游服务企业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用地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优先给予独立选址用地、环评等方面支持。
四、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对引进的文化旅游服务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由市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税额的50%给予奖励。从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全额、后两年按50%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家另有优惠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四)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盈利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的,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五、财政扶持政策
(十六)设立政府奖励基金。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建设资金保障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2〕40号)文件,在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建设的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杏花村文化旅游区落户项目优惠政策兑现。
六、其他优惠政策
(十七)在文化旅游区内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收费,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统一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池政办〔2012〕3号)文件执行。
七、保障服务政策
(十八)文化旅游区所有投资项目审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门进、一费清、一章结”制度。
(十九)在文化旅游区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保姆式”服务,由文化旅游区招商部门为投资者代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十)在文化旅游区投资的各类项目涉及的工程招标、服务、物品采购等由招标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主安排,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平台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承揽。
八、附 则
(二十一)凡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已有规定的,则本政策纳入国家、省、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体系,予以兑现,不再重复优惠奖励。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国家、省、市出台的新政策执行。
(二十二)本政策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政策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