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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鼓励外来投资暂行规定
来源:区招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9-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境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业,更好地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和领域向所有投资者开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本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外来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纳税收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

第四条 对投资规模大、发展潜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含公益事业)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不重复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五条 文化旅游类项目鼓励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土地供给政策

1.在贵池工业区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投资6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不含土地款)达到150万元/亩或预期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低于10万元/亩,容积率1.0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40%的项目可单独供地。60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进园区标准化厂房;确需单独供地的,可落户本区其他区域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含土地款)须达到10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低于5万元/亩。

2.工业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3.外来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限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第七条 财政扶持政策

1.落户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从缴纳土地使用税之日起五年内,所缴土地使用税采取先征收后补助方式(其中第一年、第二年返还100%,第三年返还70%,第四年返还50%,第五年返还20%),作为“中小企业补助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2.落户本区单独供地的企业,按其建设规模,享受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正式动工(指项目桩基基础出地面)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分别按其规划建设面积2.5万元/亩、1.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分别再按3万元/亩、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按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投产达效且单个纳税年度的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下同)达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5万元的,按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亩均税收达15万元(含15万元)不足20万元的,按4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亩均税收达2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镇街道落户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

3.供地的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下同)的100%、第三到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和五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对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第四到第六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和六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对年度纳税亩均超过10万元的,从该纳税年度起,其当年增量部分按第一年的70%、第二年的50%、第三年的40%、第四年的30%、第五年的20%给予奖励。

4.进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年纳税额(指增值税、所得税,下同)不低于50万元且税收贡献每平方米达到50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第三到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和五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当企业年纳税额超过600元/平方米时,从该纳税年度起,其当年增量部分按第一年的70%、第二年的50%、第三年的40%、第四年的30%、第五年的20%给予奖励。

5.光电、电子信息类、数控机床类及配套类生产企业转化应用本区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交易所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6.现代服务业(即金融、商贸、物流、咨询、中介、电子商务等)年纳税额达50万元的,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上职务的),五年内个人缴纳的所得税按实际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予以奖励。

上述奖励(补助)资金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政策

1.对企业新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2.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会(SC)工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承担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会工作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新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新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万元。

4.企业利用科技成果新增税收增幅达30%以上的,按实际购买或实际取得费用的30%~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产后一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60%。

第九条 标准化厂房鼓励政策

1.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出让价格:先租后买的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购买所租厂房的,按建筑成本价(成本价每年发布一次)购买,其租赁期间企业实际缴纳的租金可充抵购房款。5年内购买的,按建筑成本加财务费用价购买。购买标准化厂房企业在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后,由出售方负责办理产权证书(费用由购买方承担)。一次性付清全部出售价款的优惠5%。

2.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单层厂房租赁价格为7元/平方米/月,多层每增加一个楼层租赁价格按底层7元/平方米/月标准下浮10%执行。企业投产后,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的,企业租用的标准化厂房免租金3元/平方米/月,在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00元/平方米的,相应再免租金1元/平方米/月;当企业年缴纳税收达到600元/平方米时,其租用的标准化厂房租金全免。企业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免收1年租金,对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的企业可免收2年租金。

第十条 引资奖励政策

对介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主导产业项目,按其引进企业实际投入固定资产的2‰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对引进为“三园区”配套建设的现代服务业和亿元以上旅游项目,按其引进企业实际投入固定资产的1‰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项目属世界500强企业(以世界500强企业冠名为准)或国内500强企业(以国内500强企业冠名为准),再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奖励金额另行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区范围内民间资本、在外创业人员回乡投资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不包括矿山开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市场、商业综合体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兑现

1.实行审核备案制度。享受本规定优惠的企业,项目协议须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报区招商局备案。

2.实行申报制度。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相关项目材料备齐并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优惠政策兑现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科技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根据现场评估和核实企业财务报表等情况,予以核查确认。其优惠及奖励政策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企业享受国家政策退税的部分,不纳入享受优惠政策的计算基数。本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和财政扶持资金,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分别由区、镇街道分级负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享受我区优惠政策的企业仍按原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但上级政府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投资企业仍可享受,优惠政策与上级重叠的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后,若国家、省、市财政、税收或土地等方面政策有变化,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发〔20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