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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来源:安徽贵池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4-15

 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332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到2017年,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70%以上,万人拥有企业数达100户,个体工商户数比2012年增加50%,进入全省民营100强的企业2户以上,企业上市3户以上,新增中国驰名商标5个,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发展条件

(一)坚持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放宽企业经营条件。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各项支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经营条件,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

(三)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民营企业在园区投资建设厂房、仓储、办公楼等建筑所涉及的行政审批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综合审批、综合验收。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投资建设“一章结”行政审批流程,对小微企业投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除涉及公共安全、资源、环境等项目),一般应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会同项目主管机关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价或综合验收。对企业利用现有建筑实施技术改造或开发生产与主业相关产品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免于项目备案等前期工作。

(四)鼓励全民创业兴业。鼓励各地建设创业基地,支持小微企业向创业基地集聚,对入驻基地标准化厂房的,前3年由同级财政给予租金补贴,年补贴额度不低于年租金三分之一。每年评选认定10个市级创业示范基地,优先享受市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融资服务。个体工商户在转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当年,凭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就业证明)等材料,由同级财政给予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设立企业(含家庭农场、旅游服务和农村合作组织)比照执行。对新创办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按实缴税收的地方所得予以奖励,一年一兑现,连奖三年。对新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比照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全省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招商重组。对引进全球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或与其合资合作的民营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推进民营企业联合重组,对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不含矿业权)转让,免收其变更过户相关费用。

二、强化要素保障

(六)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旅游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农房、农业设施等所有权或使用权抵押贷款,以及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流动资产或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并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积极探索互联互保、信用担保等贷款模式。不断增强担保能力,同级财政将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增资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年增资额不低于上年度新增担保贷款的10%。市、县(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要建立还贷周转金,缓解企业短期还贷资金困难。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股各类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或兼并重组。鼓励引进或发展典当行、小额信贷公司、股权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有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均比照招商引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上市或发债。同时加大对金融机构附加贷款条件、乱收费等随意抬高融资成本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在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七)帮助企业招工引才。认真落实介绍企业用工、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引进培育人才补贴补助政策。重视培养乡土人才,开展创业辅导,鼓励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参加管理提升培训。大力培育行业领军技术人才、营销专业人才等各类人才。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等方面与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同等享受。其中,在民营企业从事工程技术研发、经营管理且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职称、任职年限和论文数量等限制,免于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八)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容积率的基础上,对建设3层以上标准化生产性厂房,且保证设施专用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用于职工公寓的公共租赁住房,在配套用地不超过7%的情况下,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不再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各类采购招标。积极组织企业间产需对接,促进中小微型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对采购使用本市企业产品用作生产和施工装备的民营企业,可按其采购额在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各类会展,鼓励发展会展、电子商务、广告、物流、旅游接待等服务业。

(十)加强物流配套建设。新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给予奖励,缴纳的增值税超过营改增前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对新引进或新晋升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A)10万元(2A)20万元(3A)50万元(4A)100万元(5A)奖励。鼓励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补贴。

(十一)加快中介机构发展。利用政府闲置房产以免租金、低租金等优惠条件,鼓励创办和引进管理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职业培训、创业辅导、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对创办的中介机构,比照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引进的中介机构,可按其规模及行业影响力,比照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土地出让、税收减免等方面优惠政策。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每晋升一级国家规定的行业资质,由同级财政在晋级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对市内外同等资质的同类中介机构为本市企业提供的服务、出具的文书,相关部门应一视同仁、同等认可。强化中介市场监管,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立开放公平的中介市场,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三、加大财税扶持

    (十二)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民营企业平等享受国家、省、市各项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从2013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并在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逐年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市专项资金除与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配套外,主要用于市本级国有担保公司资本金增资和各项奖励。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知晓各项政策,做到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并将其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工作考核内容。2015年底前,对微型企业月营业额未达2万元、日()营业额未达5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学校、医院划拨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迁入我市的民营企业及民营经济组织,其经认定的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及各类资质,在有效期内均可比照本地同类情况予以认可,比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四)奖补企业创新投入。对企业所得税年增长20%以上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30%比例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对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高、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其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30%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改变权属关系,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查封、扣压、冻结企业财产。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保障企业除依法缴纳税费和依法接受监管外,不得增加其他社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民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收取,对民营企业首次行政处罚原则上以批评教育和责令整改为主。经常性开展涉企负担情况监督检查,严禁任何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向企业摊派费用,严禁违法违规审批、检查、评比,严禁违规违法指定中介机构让企业接受各种评审、评估、年检,严禁强行指定企业购买专用产品及服务。

    (十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将民营经济宣传列入年度计划,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尊重企业家的风尚,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和支持创业者、褒扬成功者、宽容失误者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推介企业优质产品,提升产品的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精神,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干扰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事例及时予以曝光。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组织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统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优化企业帮扶机制,继续落实领导联系企业和选派机关干部到企业挂职制度;各类开发园区均要设立专门机构,为企业提供行政许可全程代理服务;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涉及本部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宜统一受理、跟踪服务。强化投诉处理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民营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对发现的问题迅速受理、立即交办、限时办结、通报批评,对加重企业负担、服务效能低下、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市委、市政府定期对国家、省、市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十九)强化统计监测考核。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及分析研究,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统计框架和渠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全市民营经济情况。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列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发展会议,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集体和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现行的相关各项扶持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一并执行,并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