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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访案件处理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的规定
来源:秋江街道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6-06 09:37:08

第一条 建立信访案件处理和“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要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条 建立信访案件处理和“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建立健全与“访调对接机制”相对应,并与本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处理,做到方便群众,及时化解,提高效率。

  2、协作联动原则。有效整合州、县、乡(镇)三级信访工作机构与“三调联动”各指导调处中心资源,加强协作联动,实行“关口前移、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控制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3、自愿、依法调解原则。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不得因调解不成而妨碍当事人的诉权。

  4、不定期排查的原则。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努力做到“发现在小、控制在早、处置在好”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 信访案件处理和“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的适用范围。

  1、属于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信访事项;

  2、经信访、调解部门协商会办拟列入调处的信访事项;

  3、党政领导直接交由“三调联动”各指导调处中心牵头,并会同信访部门调处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拟纳入可调范围内的信访矛盾纠纷,由信访部门进行分类,按行政类、控告申诉类、民间纠纷类等不同类别分别填写《移送调处中心调解函》,连同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笔录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三调联动”相关指导调处中心,同时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调处中心接受调解。

  2、“三调联动”各指导调处中心对涉访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按规定进行立案并立即反馈信访部门和涉访当事人,并在“三调联动”各指导调处中心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信访部门可派人参与调解,有关部门应邀积极参与,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员主动介入,提供相关法律、政策、技术咨询。调解时间和地点在调处中心确定后告知当事人,调解期限一般为六十日,重大疑难纠纷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在当天将材料退回信访部门,并告知理由。

对情况紧急、矛盾纠纷有可能进一步激化或有可能造成越级上访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三调联动”相关指导调处中心和信访部门视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当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解,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

信访案件发生地有关部门要始终参与和关注案件调处的全过程,对已纳入调解的信访案件,仍负有继续妥善处理的责任,不得应案件的移交而推卸责任。

  3、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处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印章。如调解不成,由调处中心和信访部门会商提出后续处理意见。

  4、调解工作结束后,调处中心应及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信访部门,并建卷归档。

  第五条 工作制度。

  1、联络员制度:信访部门与“三调联动”各指导调处中心要明确一名联络员承担访调对接的具体工作。信访联络员负责案件移交、参与协助调处等相关工作;各指导调处中心联络员负责拟移交调处信访事项的接受、登记、立案、调解活动的组织和调解结果的反馈等。

  2、会商会办制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会办制度,根据信访事项移交调处工作的具体情况,召开协商会办会议,共同研究确定案件移交事项。

  3、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会前,信访部门与调处中心会商确定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并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信访责任单位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程序中,要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对依法可以调解的信访事项,做好劝解疏导,尽量调解,必要时可委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组织进行调解。三大调解组织经审查其委托信访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应及时组织调解,并将调解结果及时向委托单位反馈。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信访人,严格履行签收手续。信访部门要及时将通过调节手段处理的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七条 建立信访工作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协调联动机制。对适宜现场调处、方便就地化解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邀请“三调联动”各指导调处中心或有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及涉事单位到场联合接访、现场调处;“三调联动”各相关指导调处中心或有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调处重要矛盾纠纷时,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派员参加。

  第八条 建立信访案件处理与“三调联动”大调解领导接访、包案化解机制。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时,如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可通过且其愿意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渠道协调解决的,应将来访事项签转“三调联动”各相关指导调处中心或有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及涉事单位调解处理。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力调处、及时妥善化解。

  第九条 建立信访案件处理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分级调处机制。要根据矛盾纠纷难易程度及其他实际情况分级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涉访单位牵头调处;复杂、疑难及跨区域、跨部门矛盾纠纷,应由“三调联动”各相关指导调处中心和涉访单位联合调处;特别重大矛盾纠纷可由州、县“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办公)会明确责任单位,并限时办结,同时加强指导和督促,必要时报请州、县领导亲自牵头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