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鼓励外来投资暂行规定
来源: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30 |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吸引国内外资金,鼓励境内外企业、个人或团体(以下简称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和领域向所有投资者开放。
第二条 鼓励发展新型工业、效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旅游业、基础设施及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以及兴办出口创汇型企业、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优惠奖励政策
第三条 鼓励投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
(一)建立贵池区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实行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制度。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贵池区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列入《贵池区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且年纳税6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竣工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按4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且年纳税12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竣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按6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当年实缴税收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年销售收入已达1亿元以上、实缴税收达到12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当年实缴税收在4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40万元。
(二)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凡进入企业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工业企业,区财政给予50万元-100万元借款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工作,待后归还。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
(三)鼓励企业争创名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出口名牌的,奖励企业2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1万元。
第五条 鼓励发展科技型企业
(一)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技术中心不重复享受奖励。
(二)鼓励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实用专利技术,并在本区实现转化。企业利用科技成果和实用专利技术新增税收增幅达30%以上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税收增幅达100%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产后一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60%。
(三)鼓励工业企业生产研发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生产、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第六条 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仓储配送基地、专业特色市场等,比照第三条第一、三款执行。
第七条 凡来我区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小城镇及新农村建设、改造开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比照第三条第一、二、三款执行。
第八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具体奖励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协商确定。但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九条 凡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条 对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优先配置土地资源,并给予适当的扶持。
第十一条 为支持各镇街道发展工业,凡落户镇街道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除国土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外),全额返还镇街道用于发展工业。
第十二条 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有功人员,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在贵池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在享受第三条优惠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实行在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奖励政策。凡在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厂房和生产性设备)总额3000万元—1亿元以下、从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投产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从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投产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在工业园区新办轻纺、服装、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工业园区新办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且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达6000元以上,下同),优先享受各类政策支持,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达500人的,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达1000人的,从获利年度起八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实行工业标准厂房租赁补贴政策。租赁标准化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在正常经营期间内,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补贴;年稳定就业人数达500人以上,在正常经营期间内,按每月每平方米1.5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建立园区工业厂房财政补贴制度。对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凡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工业厂房按单层每平方米140元、多层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并在竣工投产前分期兑现完毕。
(五)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新增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工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的人员,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每人200-6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的,给予每人1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就业,按企业为该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10%补贴;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给予20%补贴,其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就业的,按30%给予补贴。
(七)凡镇街道所引项目在贵池工业园区落户的,其形成的税收,引荐方得50%。各镇街道之间引进项目所形成的税收,参照执行。
(八)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可比照执行本条款优惠政策。
投资环境政策
第十四条 加快发展地方金融机构。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等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股份制银行、外汇管理机构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企业引进中、高级技术人才。凡企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指标限制,可实行人事关系代理。所引进的技术人才在执业资格证核发、职称技术等级评定上享有本区人员同等待遇,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凡企业引进博士、硕士人才到本地创业并取得成效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满2年的,对博士、硕士本人分别补贴3万元、2万元;满3年以上的,分别补贴5万元、3万元。
第十六条 建立投资企业服务“绿色通道”
(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
(二)对新办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区级领导联系制度;对新办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联系制度,纳入区级调度,并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三)积极为投资者提供高效、方便的服务。在本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凡材料齐全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区审批权限以外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快报、快审、快批。区投诉受理中心负责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全程跟踪问效。
(四)对域外投资工业企业凡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其它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颁发“服务绿卡”,建立域外投资者档案。
(五)区招商、财政等部门负责项目核查工作,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按年度进行兑现。
第十七条 努力提高域外投资者社会政治生活待遇
(一)投资企业聘用人员在区内就医、旅游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对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代理,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实行住房公积金,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
(二)对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家,除给予表彰奖励外,优先推荐为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
第十八条 规范行政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区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执法、执收单位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建立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坚决禁止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二)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热情地为投资企业服务,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进入域外投资企业“吃、拿、卡、要”。对违纪违规行为,客商可直接向区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必须做到有诉必应,一周内答复。
(三)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执法部门要切实维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滋扰、妨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附 则
第十九条 每年组织一次招商引资工作评比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外来投资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招商引资工作。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依据区和各镇街道财政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工业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在本区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工业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原矿开采、租赁型商贸流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优惠政策低于上级规定标准的,执行上级规定标准;属重复享受的,按最高标准执行;法律法规若有调整的,随之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区范围内民间资本、在外创业人员回乡投资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和税收优惠,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区镇街道分级负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贵发[200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