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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807-00457 名  称:  池州市贵池区商务局其他权力分表及责任清单
生成日期:  2018-07-05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其他行政职权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文  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其他权力分表及责任清单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池州市贵池区商务局其他权力分表及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

其他权力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登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备案决定的;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登记过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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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登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备案决定的;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登记过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